泰安手艺人赶制五福糕点迎新年 守护“舌尖上的年味”******
(新春走基层)泰安手艺人赶制五福糕点迎新年 守护“舌尖上的年味”
中新网泰安1月11日电 题:泰安手艺人赶制五福糕点迎新年 守护“舌尖上的年味”
作者 刘小东 付刚 孙婷婷
将小麦细细研磨成粉、过筛,然后将小麦精粉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与水搅拌制成水皮,一部分与猪油混合,制成油酥芯,再将水皮、油皮均分成同样大小,把油皮包入水皮,擀成牛舌状,折叠两次,擀圆,包入以九蒸九晒传统工艺制作出的馅料……1月11日,泰山五福糕点传承人亓永利与其他糕点师傅正赶制五福糕点。
泰山五福糕点传承人亓永利正在制作糕点。 司刚 摄当天,在位于山东省泰安市的泰山五福糕点行生产车间内,一股香甜萦绕鼻尖。身穿统一工作服的几名工作人员正分工合作,制作出一盘盘诱人的糕点。在一处工作台上,一名糕点师傅正用精心雕刻的红木模具制作泰山五福糕点,从模具中压制出的糕点,造型各异,有葫芦、寿桃、鱼,以及带有福、禄、寿、喜、财等字样的糕点。
制作糕点使用的模具。 司刚 摄糕点压制成型后,放入烤盘烘烤。烤制出的糕点,饼皮雪白,口感软糯,满是麦香清新气息。
泰安手艺人制作的五福糕点。 司刚 摄在亓永利看来,泰山一带向来有浓厚的平安“福”文化,因此泰山五福糕点结合泰山文化,将“富贵、长寿、康泰、民安、善终”的五福文化融入,制作出了具有泰山饮食文化特色的泰山五福饼。
泰安手艺人将制作好的饼胚放入烤箱中。 司刚 摄“春节临近,我们制作的泰山五福糕点也进入了热销期,尤其是糕点蕴含着‘泰山五福’文化,非常受消费者青睐。”亓永利告诉记者,泰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泰山五福糕点制作技艺制作出的产品有牛舌饼、蜜三刀、枣花饼、鸡蛋糕、宫廷桃酥等,造型均取自南宋古籍图画,并使用传承下来的红木模具纯手工制作。
泰安手艺人制作五福糕点所使用的芝麻、玫瑰花等食材。 司刚 摄“我们使用的模具,有家族传承下来的,也有四处收集来的,有的模具甚至有长达百余年的历史。这些模具制作精细,每一道纹路都是当年的糕点师傅精心雕刻,用这些模具制作出来的糕点样式精美。”亓永利介绍说,泰山五福糕点采用的原材料均为泰安当地特色农作物,如板栗、核桃、桃花、女儿茶、徂徕山散养山鸡蛋等,是地道泰安特产。
泰安手艺人制作的五福糕点。 司刚 摄“泰山文化博大精深,作为中式糕点的传承人,我将积极响应中式糕点复兴,继续深入挖掘泰山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亓永利称,他将把中式糕点制作和泰山文化结合,不断研发泰安本土特产,保护传承泰山饮食文化。(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